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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学院党总支印章使用管理规定

 

第一条为加强对医学院党总支印章的管理,做到管理规范化、制度化,确保印章保管、使用万无一失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印章保管及使用范围

(一)印章管理

1.医学院党总支、党支部印章专人管理,专人使用,要及时保管好印章,不得随意放置,管理员丢失印章的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。

2.印章原则上应在办公室内使用,确保印章使用安全。不准非保管印章人员擅自随身带印章外出。

(二)使用范围

1.向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以及其他汇报、总结材料;

2.党总支、党支部名义发出的文件、通知;

3.党总支、党支部党费、经费等公示材料;

4.党总支、党支部答复和经办的重要的文件;

5.党组织统计报表;

6.评优评先以及其他推优材料;

7.其他经党总支书记、党支部书记同意后,需要用印的材料。

第三条用印管理

(一)使用印章须履行登记手续,认真审阅用印件内容,经办人要签字。

(二)使用印章事项均需党总支书记、党支部书记同意后,方可盖章。

(三)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而要求使用印章的,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,对擅自使用印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,要追究盖章人责任,严肃处理。

(四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予用印。

1.任何空白的介绍信、表格、纸张;

2.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;

3.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;

4.内容需核实或内容不清的;

5.其它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。

2021-01-08

医学院党总支    
2021-01-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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